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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步伐

2023-12-11 17:12

AG真人章 总则

AG真人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凭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规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增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卖力,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挥民主、群众加入,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分凭据职责权限,卖力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凭据有关划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卖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事情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笔直治理单位组织(人事)部分卖力指导外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事情。

第五条 本步伐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凭据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正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洁净继续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政谋划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凭据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事情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考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划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治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民风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纪律,是否接纳有力步伐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增进干部继续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接纳有效步伐激励干部继续作为,是否对不继续不作为的干部严格治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事情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串干部选拔任用事情全历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接纳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串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集会讨论决准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宣布意见,主要卖力人最后亮相。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不同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体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取代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分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卖力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集会。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考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应的问题,按期开展剖析研判,实时研究提失事情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实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事情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管事情联席集会制度,增强有关部分的相同协调,形成监管事情AG真人。联席集会由组织部分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相同。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分报告:

(一)机构变换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解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解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准时期内频繁调解干部的;

(三)因机构革新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事情部分个体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工具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事情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当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换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解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告退或者被责令告退、免职、降职、免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当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种种高条理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自己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事情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抵达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分接到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事情日内予以回复。未经回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集会讨论决定。未凭据划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事情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加入民主评议人员规模,地方一般为加入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加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集会人员,并有一定命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工具,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分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实时反响,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应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分应当接纳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法,催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历程进行剖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加入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通例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分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法,对选人用人事情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继续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事情。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明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明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应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事情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分主要卖力人或者党委(党组)卖力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响,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比照检查反响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响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分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增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应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分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事情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相关质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离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工具,结合干部考察事情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质料中予以反应,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分对监督检查发明和群众举报、媒体反应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接纳调考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法治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治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视察,不得层层下转。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分。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取消党内职务或者免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爆发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凭据干部治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分对其选拔任用历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分倒查,并实时形成倒查事情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负主要领导责任,加入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负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卖力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担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卖力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加入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泛起重大用人失察失误,爆发卑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泛起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继续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应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继续不作为问题不处理、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结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卑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分有关卖力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凭据划定的职数、资格条件、事情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凭据划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分报告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有关事项的;

(三)不凭据划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应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凭据划定进行调考核实或者作来由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卖力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应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凭据划定调考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凭据划定视察处理的;

(三)不凭据划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监督职责造成严重结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卖力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凭据划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拭魅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应考察工具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凭据划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结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步伐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规模内通报;情节严重、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步伐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告退或者给予责令告退、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划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法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步伐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步伐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监督检查步伐(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责任追究步伐(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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